suncitygroup太阳新城硕士生指导教师招生资格审核办法

发布人:王希成发表时间:2023-09-04点击:

中国地质大学(武汉)suncitygroup太阳新城文件

数理院字〔202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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硕士生指导教师招生资格审核办法

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研究生导师立德树人职责,加强硕士生指导教师(以下简称“硕导”)队伍建设,强化导师的岗位意识和责任意识,加强分类评价与分类指导,提升硕士生培养质量,根据学校的《硕士生指导教师招生资格审核办法》精神并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具有副高级及以上职称教师或具有博士学位的中级职称教师,纳入招生资格审核范围。

第三条 坚持师德师风第一标准,突出教育教学实绩,突出质量导向,根据学术成果、科研经费、研究生指导能力、培养质量以及绩效考核评价情况等开展硕导招生资格审核。

第二章  招生条件审核

第四条 招生基本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热爱研究生教育事业,熟悉国家和学校研究生教育的政策法规,谨遵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无违反师德师风行为,身体健康,能认真履行导师职责,培养研究生质量较好,每年有足够的时间指导硕士生。

2. 硕导在学校规定的退休年龄前三年(按71日计)起停止招收硕士生,国家级、省部级重点或相当级别及以上科研项目在研期间项目第一负责人招收硕士生可不受年龄限制。

3. 在教学和科研一线工作,能担负实际指导研究生的责任,每年保证有半年以上的时间在岗指导研究生。专业学位研究生导师还应有较好结合生产实际的经历和工作基础。

4.目前从事与本学科领域相关的研究工作。四年,主持过科研项目(以科学技术发展院登记立项为准),或作为骨干成员(前三名)参加省部级及以上纵向项目,或参与重要科研项目并有可支配的科研经费。

5.近年,以太阳成集团的官方网站为第一署名单位,完成与本学科领域相关的科研成果,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或指导的研究生为第一作者及导师为第二作者发表T4及以上学术论文1篇;

(2)以第一发明人或指导的研究生为第一发明人授权国家发明专利1项,或授权国际发明专利(前二名)1项;

(3)公开出版学术专著,或用于研究生培养的教材(署名前三名,或执笔5万字及以上);

(4)获得省部级及以上科研成果奖。

第五条 硕导原则上应稳定在1个一级学科、1个专业学位类别招生,调整招生学科或跨学科招生,须重新进行招生资格审核。除交叉学科外,硕导最多在2个一级学科和2个专业学位类别招生。跨一级学科或专业学位类别招生,须经学科所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批准并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通过。

第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在规定时间周期内免于审核。

1.通过博士生招生资格审核的博导;

2.获评校级及以上优秀硕士学位论文的硕导。

第七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根据情节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暂停招生不同年限的决定:

1.违反学术道德或指导的研究生学位论文出现学术不端者;

2.不认真履行导师职责,不能保证研究生培养质量,造成不良影响者;

3.在教育部、湖北省和学校组织的学位论文抽检中出现“存在问题学位论文”的导师;

4.导师招生资格审核中有弄虚作假行为者;

5.招生年度出国逾期未归者;

6.非组织安排离开本校或擅自离岗6个月及以上者;

7.学位评定委员会裁定应予停止招生的其他情况。

第八条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教师行为规范或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者,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永久取消招生资格。

第三章 招生审核工作程序

第九条 硕导招生资格审核原则上每年上半年开展一次,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按照本《细则》组织实施。

第十条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通过的硕导名单经公示无异议,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后统一行文公布,并列入次年硕士生招生目录。

第十一条 通过招生资格审核的硕导,从第四年开始进行新一轮硕导招生资格审核。

第四章 兼职硕导的选聘和招生资格审核

第十三条 根据硕士生培养和学科建设的实际需要,可从校外(含境内外)选聘少量兼职硕导,要求如下:

1.兼职硕导的选聘对象主要是科研或生产单位中具有较高学术造诣或丰富实践经验的学者或专家,聘为兼职硕导时应已被我校正式聘为兼职教授或客座教授,符合硕导选聘条件。

2.兼职硕导选聘和招生资格审核由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负责,审核标准及程序与校内硕导一致。

3.通过招生资格审核的兼职硕导聘期为四年,期满后可再次提出招生资格审核,通过者续聘,否则自动终止聘任。

第五章 其他

第十四条 各申请教师应严格按照专业学位研究生导师招生条件与审核程序,如实提交申请材料。申请材料不得弄虚作假,一经发现,将取消其三年内硕士生导师招生条件审核的申请资格。

第十五条 每位硕导或导师团队平均每年实际招收全日制硕士生最多不超过全校平均数的2倍、招收非全日制硕士生不超过5名。

第十六条 未提出招生资格审核申请或未通过审核的教师,不得列入相应年度的硕士生招生目录。

第十七条 本办法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和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后,自2022级硕士招生起执行,同时学院2018年制定的审核办法(院字[2018]16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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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5.6

主题词:指导教师 资格审查 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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